毕节市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补充通知(2022年)


中心各科室、各管理部:

 

根据《省住建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建房通〔2022〕43号)精神,在前期执行《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毕市公积金字〔2022〕7号)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增加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调整二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对已结清首套房贷款(公积金或商业贷款)的缴存职工,申请购买二套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对首套房商业贷款未结清的缴存职工,申请购买二套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执行30%;对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缴存职工,不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放开公积金“又提又贷”限制。对同一套房,缴存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同时,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本次调整政策自2022年6月10日起施行,至2023年5月31日停止执行,期间涉及国家、省级政策调整的,以上级调整政策内容和时限为准。

 

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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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2-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