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2022年)
中心各科室、各管理部:
按照《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激发市场活力稳住经济增长“1+N”工作方案>的通知》(毕府发〔2022〕7号)要求,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支持缴存职工自住和改善型住房需求,促进毕节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明确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经2022年第5次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双职工缴存家庭60万元,单职工缴存家庭50万元。同时,贷款额度的核定需综合考虑购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抵押或质押物价值、借款人信用状况、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等因素,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由15倍调整为25倍,最终确定贷款额度。
二、住房公积金归集额不能满足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时,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调商业银行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中心用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廉租住房补充资金按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给予利差补贴。
三、即日起,因暂不能满足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要求的缴存职工,可申请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待达到公积金贷款条件后,开展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四、本通知未做出规定的,按照现行提取、贷款管理办法及规定执行。
五、本次调整政策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实施时间为1年,至2023年5月31日停止执行,期间涉及国家、省级政策调整的,以上级调整政策内容和时限为准。
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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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2-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