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 关于2023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问题的公告(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文件精神,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单位联合惩戒名单,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用,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未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公告的“免报直发”名单内,以及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关于我市2023年度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免报直发”网上确认的通告》名单内的单位,请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平台上自主申报。
自主申报渠道为:安徽省人社统一公共服务平台。
咨询电话:0551-12333。
合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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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