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5年)

宁人社〔2015〕167号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422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7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5元/小时。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三、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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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