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2年)

宁人社〔2012〕19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220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2年6月1日起调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区由原1140元/月调整为1320元/月,适用范围为南京市市区(含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二类区由原930元/月调整为1100元/月,适用范围为溧水县、高淳县。

 

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由原9.2元/小时调整为11.5元/小时;二类区由原7.5元/小时调整为9.6元/小时。适用范围同最低工资标准。

 

三、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项目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在剔除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五、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各单位应按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及时调整工资分配中的有关项目,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О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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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2-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