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目录》的通知

桂医保发〔2023〕43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保障待遇减轻参保人员医药费用负担,我局按程序调整制定了《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目录 (2023年)》 (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

 

二、目录内列出了属于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支付范围药品的名称和剂型,其余未载明的部分按最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规定执行。

 

三、配药时使用的葡萄糖注射剂、氯化钠注射剂和灭菌注射用水,纳入对应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支付范围。注射类抗菌药物在有明确感染证据使用时,医保基金方予以支付。

 

四、各统筹地区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医保药品目录政策规定根据当地医保基金的负担能力将临床治疗必需的中药饮片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

 

五、参保人员使用门诊特殊慢性病目录内药品,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支付限额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医保规〔2022〕2号)规定执行。

 

六、自治区层面及时做好更新维护信息系统药品数据库相关工作,各统筹地区要做好经办落地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细化协议管理措施,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用药行为的审核、监督和管理,保障参保人员临床用药需求。

 

本通知自 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7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目录(2023 年).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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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