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目录的通知

桂医保发〔2020〕44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保障待遇,减轻参保人员医药费用负担,我局经组织专家评审,调整制定了《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符合享受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9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

 

二、目录管理

 

(一)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

 

(二)配药时使用的葡萄糖注射剂、氯化钠注射剂和灭菌注射用水,纳入对应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支付范围。注射类抗菌药物在有明确感染证据使用时,医保基金方予以支付。

 

(三)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当地医保基金的负担能力,将临床治疗必需的中药饮片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

 

三、支付政策

 

(一)参保人员使用门诊特殊慢性病目录内药品,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支付限额按各统筹地区现行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执行。

 

(二)“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为定点医药机构均可取药的谈判药品,按以下标准支付: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取药的,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为在职人员70%,退休人员75%。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取药的,统筹基金按乙类药品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取药的,统筹基金支付60%。

 

3.属于慈善援助项目援助部分的药品,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工作要求

 

各统筹地区要认真做好目录内药品对照工作,及时更新维护信息系统药品数据库;加强政策宣传,做好临床用药的替代衔接,合理保障参保人员用药连续性。

 

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文件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30日


附件下载:

  1. 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目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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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