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鹰潭市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病种目录和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医保监测中心,各有关单位:

 

按照《江西省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医疗保障管理办法》(赣医保字〔2023〕29号)和《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病种目录>和<江西省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认定标准>的通知》(赣医保字〔2023〕4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鹰潭市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病种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待遇标准。

 

门诊慢特病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按就诊医疗机构住院待遇执行,参保人员可办理多个门诊慢特病,单个病种限额见附件。Ⅰ类门诊慢特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就诊医疗机构住院待遇执行,Ⅱ类门诊慢特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0000元(不含重性精神病、精神病)。

 

门诊慢特病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按照跨省异地安置、跨省临时外出就医有关住院报销政策执行。

 

取消门诊慢特病医疗机构定点管理。参保人员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配备齐全相关药品和医疗服务。

 

二、门诊慢特病资格互认。

 

2024年1月1日之后新认定的门诊慢特病参保人员,在省内医保关系正常转移接续时,转入地和转出地有相同病种的,该病种的门诊慢特病资格继续保留,不再重新认定。

 

三、做好政策衔接。

 

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将门诊慢特病人员的病种名称和编码一一对应到本通知规定,做好待遇无缝衔接,不得因名称和编码调整影响参保人员待遇享受。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中心要加强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支出的常态化监管,加强病种认定、医疗服务等行为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稽核检查,对用药检查不合理、串换药品等行为依法依规采取监管处罚措施。落实将门诊慢特病管理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医师协议管理范畴。

 

五、强化宣传引导。

 

各级医保部门、定点医药机构要加强宣传引导,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及时回应参保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推动门诊慢特病政策顺利实施。如有重大情况,需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报告。

 

六、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病种目录及支付限额根据本市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疾病诊疗需要实行动态调整。

 

附件:鹰潭市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病种目录

 

鹰潭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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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居民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病种目录

 

 

鹰潭市职工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病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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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鹰潭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