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港澳专业人才执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人社规〔2023〕15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港澳专业人才执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南监管局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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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港澳专业人才执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优化国际人才服务管理,根据国务院《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20〕10号)以及省委、省政府《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湘发〔2021〕4号)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金融、建筑、规划等领域港澳执业资格,在自贸试验区注册的企业合法工作的港澳专业人才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暂不允许的除外)。

 

第三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需要制定金融、建筑、规划等领域港澳执业资格认可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港澳专业人才持认可清单内的金融、建筑、规划等领域执业资格直接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前,须符合有关条件并进行备案登记。

 

第二章 备 案

 

第五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本行业领域港澳执业资格的备案条件(含港澳执业资格名称及对应的执业范围)、备案材料、备案程序,并参照有关执业管理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 港澳专业人才应具备相应领域的从业条件,一般包括: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在自贸试验区合法工作;

 

(三)取得金融、建筑、规划等领域港澳执业资格;

 

(四)取得相关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

 

(五)符合专业工作年限要求,其中港澳的从业经历可视同国内从业经历;

 

(六)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条件,如参加法律法规培训、专业考核等。

 

具体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备案条件为准。

 

第七条 备案程序一般包括:

 

(一)申请。符合备案条件的港澳专业人才,由本人向自贸试验区相应片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提交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备案所需材料,如有效身份证件、在自贸试验区合法工作的相关材料、学历学位证书、从事专业工作年限的相关材料、港澳执业资格证书以及资料真实性、有效性承诺书等,并提供中文翻译文本。

 

(二)受理。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设立受理窗口,对本片区内的港澳执业资格执业备案进行受理。对于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登记。自贸试验区相应片区管委会受理备案材料后,应及时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报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收到材料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作出决定,并进行登记。

 

(四)公布。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备案登记后,出具备案证明或公布备案信息;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登记,并将材料退回,说明理由。

 

第三章 执 业

 

第八条 经备案登记的港澳专业人才,在规定的专业服务范围和期限内与省内同类专业人才具有同等权利。经备案登记的港澳专业人才提供需加盖国内执业印章的专业服务时,由该人员签字并加盖其聘用单位的印章,自贸试验区内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第九条 经备案登记的港澳专业人才在自贸试验区内从事相关专业服务活动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规定的专业服务范围内提供服务;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职业道德,确保服务质量,维护公共利益;

 

(三)保守在专业服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监 管

 

第十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经备案登记的港澳专业人才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询问当事人专业服务的有关情况,查阅相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十一条 聘用单位应建立港澳专业人才服务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应包括港澳专业人才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等内容。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和行政处罚等情况应作为港澳专业人才的不良行为记入其服务信用档案。

 

聘用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聘用的港澳专业人才服务信用情况。

 

第十二条 港澳专业人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执业备案登记擅自从事相关专业服务,或超范围从事相关专业服务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不予认可,并参照省内未取得执业资格擅自执业或者超执业范围承揽业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港澳专业人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取消执业备案登记,并记入诚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人员的备案申请;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港澳专业人才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备案登记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记入诚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人员的备案申请。

 

港澳专业人才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执业备案登记的,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撤销执业备案登记,并记入诚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人员的备案申请。

 

第十五条 聘用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港澳专业人才服务信用情况的,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可暂停受理该单位港澳专业人才的执业备案申请。

 

第十六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港澳专业人才信息通报制度,在部门网站或公共网站及时公布通过备案登记的港澳专业人才名单及其专业服务范围、有效期限和已取消备案登记的港澳专业人才名单以及港澳专业人才违规情况。

 

第十七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港澳专业人才执业管理政策调整机制,根据本行业的发展需要和港澳专业人才专业服务情况,及时完善本行业港澳专业人才执业管理相关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行业领域港澳专业人才执业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对港澳专业人才在自贸试验区执业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暂未纳入本办法的港澳执业资格,根据自贸试验区发展建设需要,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不定期更新公布。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附件:港澳执业资格认可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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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