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9年)

沈人社发〔2019〕6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2019〕74号),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现公布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由1620元调整为1810元。

 

(二)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由1350元调整为154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由17元调整为18.3元。

 

(二)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由14元调整为15.6元。

 

三、实施时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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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9-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