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5年)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5〕312号),经市政府同意,报省政府批准,现公布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苏家屯区、浑南区、沈北新区、于洪区由1300元调整为1530元。

 

(二)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由1050元调整为123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苏家屯区、浑南区、沈北新区、于洪区由13元调整为15元。

 

(二)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由9.8元调整为12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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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