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 关于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自住住房首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玉林市各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落实《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玉林市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玉住建房〔2023〕1号)的文件精神,支持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减轻购房人资金压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自住住房首付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适用范围

 

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玉林市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可申请预提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并委托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玉林公积金中心)将提取款项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或委托约定卖方账户(购买存量住房(二手房))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具体办理流程和要求等按《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自住住房首付款办理规程》(见附件1)执行。

 

二、合同网签备案、不动产转移登记

 

(一)各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以下简称售房企业)支持购房人使用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在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条款,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并提交办理合同网签备案。

 

(二)对已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使用预提住房公积金作为首付款的,或双方约定使用预提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作为首付款且购房人已足额支付约定的自筹首付款的,住建部门予以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三)对签订存量住房(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合同中应约定使用预提住房公积金或使用预提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的付款方式支付购房首付款,并需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售房企业应自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购房人及其配偶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逐笔、足额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原路径退回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应与购房人及时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玉林公积金中心在收到退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款项以补缴方式计入购房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二)售房企业在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后,不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退回购房人及其配偶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由玉林公积金中心会同市住建局责成其按原路径退回相应款项。在售房企业未退回住房公积金前,不得注销合同备案。

 

(三)对不以真实居住为目的,利用购房行为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及售房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据《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将个人和售房企业失信信息报送相关管理部门,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

 

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 1 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1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自住住房首付款办理规程.doc
  2. 附件2业务办理流程图.doc
  3. 附件3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doc
  4. 附件4售房企业承诺书.doc
  5. 附件5受理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回执.doc
  6. 附件6提取住房公积金转款委托书.doc


相关文章:

  1. 玉林市 政策解读《关于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自住住房首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11-01]

来源: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