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抚顺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抚医保发﹝2020﹞19号


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区)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市直属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成年居民(18周岁及以上)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860元,其中政府补助550元,个人缴费310元;低保边缘户(低收入对象)政府补助740元,个人缴费120元。

 

未成年居民(18周岁以下)和在校学生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750元,其中政府补助550元,个人缴费200元;低保边缘户(低收入对象)政府补助660元,个人缴费90元。

 

我市全部人员类别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府给予全额补助,其中成年居民每人每年补助860元,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补助750元。

 

资助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对象等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新调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补助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抚顺市医疗保障局

抚顺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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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抚顺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0-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