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抚顺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2023年)

抚医保发〔2023〕9号


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各县(区)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市直属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3〕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成年居民(18周岁及以上)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1040元,其中政府补助640元,个人缴费400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政府补助880元,个人缴费160元。

 

未成年居民(18周岁以下)和在校学生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960元,其中政府补助640元,个人缴费320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政府补助830元,个人缴费130元。

 

我市全部人员类别的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低保对象、监测对象(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人口政府给予全额补助,其中成年居民每人每年补助1040元,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补助960元。

 

资助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承担,资助监测对象和脱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二、其他

 

新调整的政府补助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抚顺市医疗保障局

抚顺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

2023年9月19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辽宁税务·社保缴费(微信版)


相关文章:

  1. 关于调整抚顺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2020-09-16]

来源:抚顺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