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卫健医保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近日,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桂医保发〔2023〕46号),就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以下简称《2023年药品目录》)提出工作要求,文件为主动公开,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同时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落实:

 

一、各级医保和人社部门要认真组织统筹地区内定点医药机构严格执行《2023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容。

 

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加快配备新增进入《2023年药品目录》的121个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下同),督促定点医疗机构落实配备首要责任,于2024年1月底前召开药事会,确保谈判药品“应配尽配”。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继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监测,监测谈判药品的使用和支付情况,核查异常数据,并于2024年2月15日前填写附件2《南宁市定点医药机构配备新增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统计表》报送市医保局。

 

三、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指导定点医药机构及时完成药品编码映射工作,做好政策宣传解释,确保政策有效衔接和费用及时结算;要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和目录内药品使用监管和数据分析。

 

四、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根据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情况,及时对本机构药品采购情况进行调整、优化,合理采购、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保障患者基本用药需求,切实做好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

 

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10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2_南宁市定点医药机构配备新增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统计表.xlsx
  2. 附件1_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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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