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南医保发〔2023〕5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卫健医保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近日,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桂医保发〔2023〕7号),就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以下简称《2022年药品目录》)提出工作要求,文件为主动公开,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同时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落实:

 

一、各级医保和人社部门要认真组织统筹地区内定点医药机构严格执行《2022年药品目录》(谈判药品中的阿兹夫定片和清肺排毒颗粒新的医保支付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和甲乙分类等内容,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数据库,将《2022年药品目录》新增的药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调出的药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

 

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加快配备新增进入《2022年药品目录》的108个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下同),督促定点医疗机构落实配备首要责任,及时召开药事会,确保谈判药品“应配尽配”;要确保每个药品在南宁统筹地区至少有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供应,并能正常报销。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做好谈判药品落地情况的监测工作,定期监测、反馈谈判药品的使用和支付情况,并于2023年4月25日前填写附件2《各统筹地区定点医药机构配备新增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统计表》报送市医保局。

 

三、各级医保部门、经办机构要继续按照《南宁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医保发〔2022〕2号)做好医保支付标准试点药品落地工作。

 

四、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指导定点医药机构及时完成药品编码的映射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确保政策有效衔接和费用及时结算;要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和目录内药品使用监管和数据分析。

 

五、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根据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情况,及时对本机构药品采购情况进行调整、优化,合理采购、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保障患者基本用药需求,切实做好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和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7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2各统筹地区定点医药机构配备新增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统计表.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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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