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4年1月起施行)

豫政〔2023〕4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2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0.6元 ;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20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9.6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7.6元。行政区域类别见附件。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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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