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2023年)

川退役军人发〔2023〕91号


各市(州)、扩权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23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二、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1440元,提至每人每年不低于24900元(其中: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每人每年不低于2544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2502元(其中: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为每人每年22862元)。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省级财政对三州和扩权县补助50%,对其他市县补助35%,对省本级全额负担。

 

三、对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50元,提至每人每年不低于981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7560元。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省级财政对三州和扩权县补助50%,对其他市县补助35%,对省本级全额负担。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提至每人每年1008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060元。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省级财政对三州和扩权县补助50%,对其他市县补助35%,对省本级全额负担。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等)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提至每人每年1008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060元。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省级财政对三州和扩权县补助50%,对其他市县补助35%,对省本级全额负担。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540元,达到每人每年828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40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八、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标准,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13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021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五五”分担。

 

九、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管理,认真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要扎实做好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优化工作方式、提高确认质效,进一步夯实优抚数据基础,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附件:

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11日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附件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附件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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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