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2015年)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各扩权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5〕179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
二、对在乡老复员军人(是指在1937年7月7日至1954年10月31日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0元,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955元(其中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
三、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达到每人每月300元。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
四、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0元。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
五、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使我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440元。增加补助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对成都市每人每月增加42.5元;对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达州、雅安、巴中、广安、眉山、资阳市每人每月增加43元;对阿坝、甘孜、凉山州和扩权县(市)每人每月增加43.5元;对省本级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六、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达到每人每月460元。增加补助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对成都市每人每月增加85元;对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达州、雅安、巴中、广安、眉山、资阳市每人每月增加86元;对阿坝、甘孜、凉山州和扩权县(市)每人每月增加87元;对省本级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七、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达到每人每月460元。增加补助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对成都市每人每月增加85元;对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达州、雅安、巴中、广安、眉山、资阳市每人每月增加86元;对阿坝、甘孜、凉山州和扩权县(市)每人每月增加87元;对省本级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八、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贴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58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2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4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
九、市(州)、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落实本级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
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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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附件3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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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6-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