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案部分调控措施的通知(2024年1月15日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连续三个月下降并稳定在85%以下,具备停止防控措施的条件。为更大限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关于启动资金流动性风险防控三级响应的通知》(汕公积金管函〔2020〕26号 )中相关的预警措施作出部分调整。并于2024年1月15日起实施,具体调整如下:

 

一、办理“购房首付款提取”职工及配偶无需留存不少于最近12个月的缴存额;

 

二、个人最高贷款额度计算倍数由8倍恢复为12倍;

 

三、最高贷款额度恢复为单方申请30万,多方申请50万;

 

四、恢复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在此之前已受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原政策进行审批,以贷款申请录入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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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