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菏泽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3年版)》的通知

菏医保〔2023〕34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鲁西新区社会事业局医疗保障办公室,市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规范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3年版)>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7号)《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35号)《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4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了《菏泽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3年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件所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各医疗机构可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二、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按现有相关政策规定支付。

 

三、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应及时做好政策衔接,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四、各医疗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9日。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菏泽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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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件:菏泽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3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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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菏泽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