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进一步实施惠民便民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和市委八届七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房的支持力度,更好地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实施惠民便民若干措施通知如下:

 

一、实施住房公积金“认房不认贷”。进一步优化房屋套数认定标准。缴存人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在全国住房公积金系统无未结清贷款的前提下,缴存人家庭(包括缴存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名下在本市无自住住房,认定为首套住房;缴存人家庭在本市已有一套自住住房,再次购买住房为第二套住房。停止向第三套及以上缴存人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维持不变。

 

二、延长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期限。将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实施期限由截至2024年10月31日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止。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在本市新购普通自住住房的,可按缴存人家庭当前可贷款额度上浮20%,同时不超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全面放开住房公积金贷款户籍限制。将住房公积金异地互认互贷政策实施范围由全省范围、长江中游城市圈内城市拓展至全国范围。全国范围内缴存人家庭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不再审核借款人是否具有鄂州市户籍。

 

四、全面推行“商转公”顺位抵押、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申请将本市住房商业银行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全面采取顺位抵押方式,即缴存人无需先还清商业银行贷款余额解除商业银行抵押,可直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以通过“转移登记+设立抵押+注销原抵押”实现带押过户。

 

五、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代际互助条件。在本市首套首贷新购普通自住房,缴存人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贷款额度不足时,其父母或子女可作为共同借款担保人(须为本市缴存人),合并计算额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作为主借款人为非缴存人(其父母或子女)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符合现有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缴存人,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信誉良好,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大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时,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保留100元)用于加装电梯。

 

七、打造住房公积金“家门口”便民服务圈。在设立10家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19家“公积金驿站”的基础上,利用银行网点设立住房公积金服务专区、专柜及服务专员,实现家门口办理全量住房公积金业务,打造与中心营业部服务同质的住房公积金服务“旗舰店”,打通便民服务“最后一公里”。

 

八、数字赋能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能级。丰富“区块链技术+住房公积金”全业务场景应用,创新数据保险箱,充分挖掘住房公积金大数据价值,引导合作银行依据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为企业发放惠企贷、为缴存人发放消费贷。积极支持引导合作银行为“保交楼”提供配套性融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1月24日



相关文章:

  1. 政策解读《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进一步实施惠民便民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4-01-19]

来源: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布:2024-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