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 关于修订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宿医保秘〔2023〕39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局机关各科室、中心,市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皖医保秘〔2023〕70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皖医保秘〔2023〕71号)、《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宿医保秘〔2021〕4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修订和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为提升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性,增强现行价格项目对医疗技术和医疗活动改良创新的兼容性,疏导价格突出矛盾,规范完善44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1),同时停用3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
二、修订完善进口加收类医疗服务项目。为解决历史遗留实际问题,促进生产经营设备(耗材)的市场主体公平公正,取消72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口加收政策(附件3),并动态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三、及时做好信息维护。市医疗保障局有关科室、医保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通知涉及价格项目贯标和医保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工作。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负责本通知的贯彻落实,组织做好本地区医保信息系统数据库更新维护和对照匹配等工作。
四、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执行。以前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停用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修订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一览表
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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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附件2停用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附件3修订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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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宿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