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 关于修订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皖医保秘〔2023〕71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属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国家医保局价格招采司关于反馈安徽省医保局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调整事项意见的函》(医保价采函〔2023〕45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修订完善我省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解决我省历史遗留实际问题,促进生产经营设备(耗材)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待遇、公平竞争,减轻群众就医负担,修订完善72个项目,取消进口加收政策。修订完善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

 

二、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和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职责分工做好本通知涉及价格项目的贯标和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工作,确保修订完善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落地生效。

 

三、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0月11日

 

附件:修订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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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