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冀医保函〔2024〕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群众就医负担,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疗卫生服务,按照我省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经报国家医疗保障局审核通过,决定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7项医疗服务项目的指导价格、说明等要素(见附件)。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服务项目规定的计价单位、指导价格、项目内涵、说明等执行;严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不得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过度诊疗等。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目录,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向患者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反馈。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月15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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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4-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