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冀医保函〔2024〕20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省直各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河北省医保局“拟调整检验、抢救等15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重要事项报告的复函》(医保价采函〔2024〕4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促进医疗服务创新发展,减轻群众就医负担,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疗卫生服务,决定有升有降动态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检验、抢救15项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说明等要素(见附件)。

 

二、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务必于2024年4月9日24时前完成费用上传工作。各市医疗保障局要强化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指导各医疗机构政策落实落地。

 

三、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0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反馈。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3月26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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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4-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