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信息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东公积〔2023〕15号


各科室、管理部,各受托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的个人信用记录采用标准,加强贷款管理,有效防范风险,现将个人信用信息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信用报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有当前逾期的;

 

2.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账户状态非正常的;

 

3.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还款状态为“担保人代还(D)”、“以资抵债(Z)”、“呆账(B)”、“结束(G)”等非正常还款的;

 

4.贷款或担保的五级分类为关注、次级、可疑或损失的;

 

5.近两年内,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存在连续逾期3期及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及以上记录的;

 

6.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被追偿信息”、“呆账信息”等信息的。

 

二、贷款审核以申请时的个人信用报告为准。个人信用报告显示信息与实际不一致的,应在报告更新后申请贷款。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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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