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 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教育局、民政局、乡村振兴局、残联:

 

根据《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省残联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3〕24号)《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稳步调整过渡期内脱贫人口医保倾斜政策的通知》(黔医保发〔2022〕16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西南府办发〔2022〕26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黔西南州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

 

2024年居民医保参保筹资不低于1020元/人。2024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采用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为辅的两种征缴方式进行。

 

(一)集中征缴期

 

参保人在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参保缴费的,可享受不低于640元/人的财政补助,个人缴费标准380元/人,自2024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特殊困难人员(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按规定享受政府全额或定额资助。

 

(二)零星征缴期

 

1.普通群众在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参保缴费的,不享受财政补助,个人缴费标准1020元/人,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特殊困难人员(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在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参保缴费的,享受全年动态参保政策,按380元/人的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在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内(含90天)参保,享受动态参保政策,按380元/人的标准参保缴费,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对未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监护人完善其身份信息后可纳入医保报销。出生之日起90天(不含)后参保的,不享受动态参保政策。

 

4.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实行90日动态参保政策。职工医保参保人,可在职工医保暂停缴费后90日内(含90日)参加居民医保,按380元/人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参保缴费渠道

 

城乡居民可通过以下途径,按照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缴纳2024年居民医保参保费用:

 

(一)掌上缴纳方式

 

1.通过微信、支付宝、云闪付中的“城市服务”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享服务”、贵州医保微信公众号等缴纳;

 

2.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贵州银行、贵阳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等手机银行(APP)缴纳。

 

3.黔西南职工医保参保人可以关注“黔西南医保”微信公众号使用个人账户余额,为配偶、父母、子女代缴居民医保费。

 

(二)线下缴纳方式

 

1.通过当地金融便民服务点缴纳;

 

2.将居民医保费款交给村(居、社区等)指定的集中代收代办人员,由其代收后缴纳至税务机关;

 

3.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贵州银行、贵阳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等营业网点柜面缴纳。

 

三、落实特殊困难人员参保资助及身份标识

 

(一)全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休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承担。

 

2.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二)定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1.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由医疗救助基金按照每人190元标准予以资助。

 

2.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的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2024年2月29日前)、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2023年9月1日前)和重度残疾人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114元标准予以资助。

 

3.未纳入以上对象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80元标准予以资助。

 

(三)享受资助条件

 

特殊困难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结束前认定身份并缴费的,均可享受参保资助;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只享受动态参保,不享受参保资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除外)。符合医疗资助政策的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新生儿,按规定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完成身份认定并缴费的,可以享受相应身份的参保资助。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资助。年度内身份属性发生变化的,不进行二次资助。

 

(四)特殊身份采集、认定和标识

 

为切实减轻特殊困难人员个人参保缴费负担,各县(市)医保部门在参保缴费启动前完成各类特殊困难群体资助缴费标准、特殊困难人员明细等数据的采集和审定,并将数据提供同级税务部门(按照数据保密相关规定,数据要通过移动介质等安全方式传递,严禁通过互联网渠道传递,双方要做好数据备份和交接记录)。各县(市)税务部门根据县(市)医保部门传递的特殊困难人员名单及时在社保费标准版系统中做好特殊身份认定工作。对于全额资助人员,由州税务局统一完成零申报,各县(市)医保部门根据同级税务部门反馈的零申报数据,在医保信息系统中为全额资助人员开通权限。对于定额资助人员,医保、税务部门应准确标识身份、设置征缴标准,保障特殊困难人员参保享受政府资助。

 

四、落实财政补助资金

 

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不低于640元/人。州、县两级财政部门应按实际缴费人数及财政补助标准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并在2024年12月31日前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

 

居民医保是党中央、国务院保障群众基本医疗权利的重大制度安排,是有效防止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举措,也是国家对各级党委政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考核的重点指标内容。在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中,各县(市)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黔府办发〔2019〕28号)规定“继续采取政府统一组织,乡镇、街道、村居集中代收缴纳为主,其他缴费渠道为辅的缴费方式,促进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健全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持续压实工作责任。根据“四个不摘”的要求,做好特殊困难群众的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确保在2023年度“后评估”工作开展前,实现特殊困难群体的“应保尽保”。

 

(二)坚持目标导向

 

2024年基本医保参保目标以户籍人口的95%予以明确,对参军、州外已参保等合理化不在州内参保的户籍人员,可计算为县(市)总体目标完成情况中。同时,在工作推动过程中,州医保局、州税务局将结合常住人口、州外参保情况、省下达任务数,再确定各县(市)具体的基础目标和激励目标,对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予以相应工作激励。各县(市)要紧紧围绕“应保尽保、应缴尽缴”的要求,做实做细城乡居民参保征缴工作,努力推动目标任务的完成,持续巩固全州基本医保参保率。

 

(三)建立联动机制

 

医保、税务部门要建立与同级财政、教育、卫健、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多部门参与的常态化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部门优势,通过数据共享、信息联络、优势互补、密切配合,积极开展全面、深入的工作联动,形成共同推进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合力。医保部门负责牵头拟定参保文件、明确目标任务。在集中征缴期开启前,做好各类特殊困难人员身份标识,并推送税务进行系统配置;税务部门负责全面履行居民医保费征缴职责,加大征收力度。持续优化征缴信息系统,积极拓宽自主缴费渠道,不断提高线上征收能力和效率;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足额安排、按时拨付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参保资助资金;教育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各级各类在校学生(中等专科学校、中小学校及幼儿园)人员数据共享和医保政策宣传工作;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负责提供特殊困难人员名单,并协助医保、税务部门加大对所属困难群体的参保宣传动员,共同督促未参保对象及时缴费参保。

 

(四)加强政策宣传

 

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着眼“保存量”和“提增量”相结合的方式。主动补齐工作短板,聚焦参保薄弱环节,聚焦学生儿童、新生儿、流动人口及特殊困难人员等重点人群参保工作,深度挖掘扩面潜力。要紧紧围绕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创新宣传形式,改进宣传方法,到人群密集的地方,广设政策咨询台,面对面答疑解惑,积极宣传医疗保障待遇享受方面的政策,使广大群众真正认识到医疗保险的重要性和优越性,转变思想,提高参保缴费的积极性、主动性。挖掘身边典型案例,运用大量疾病报销实例,全方位、多层次、点对点的进行宣传报道。充分发挥新媒体传播速度快、覆盖广的特点,利用短视频、电梯广告、户外大屏、抖音、微信公众号、自媒体、村级大喇叭等等方式,大力宣传参保的好处,不参保对家庭的影响。让身边人讲身边事,用身边事感染身边人,强化群众参保意识,提高群众的知晓率、支持率和参与率,积极引导其主动参(续)保。工作中,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不得出现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

 

(五)强化督导检查

 

各县(市)医保、税务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尽快提请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参保征缴启动会,统一安排部署本地2024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征缴工作,并制定实施方案。州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州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推进的参保工作进行适时督导和调度,征缴工作任务纳入2024年服务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指标。

 

黔西南州医疗保障局

黔西南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州税务局

黔西南州教育局

黔西南州民政局

黔西南州乡村振兴局

黔西南州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8月31日



相关业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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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黔西南州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