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 关于稳步调整过渡期内脱贫人口医保倾斜政策的通知

黔医保发〔2022〕16号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税务局: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21〕10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过渡期内逐步调整脱贫人口倾斜政策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分阶段、分对象、分类别调整脱贫人口医保倾斜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脱贫人口和稳定脱贫人口范围

 

脱贫人口为乡村振兴部门认定并录入全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的人员。其中,脱贫人口中未纳入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监测对象等农村低收入人口范围的为稳定脱贫人口。

 

二、调整过渡期内稳定脱贫人口倾斜政策

 

(一)调整分类资助参保政策。2022年,在国家提高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基础上,保持参保资助标准相对稳定,稳定脱贫人口个人缴费按照140元/人标准予以资助。2023年—2025年,稳定脱贫人口参保资助标准逐年调整,2023年资助标准为120元/人,2024年资助标准为80元/人,2025年资助标准为60元/人,2026年起稳定脱贫人口享受普惠性财政补助政策。

 

(二)调整大病保险政策。2022年,稳定脱贫人口继续享受大病保险倾斜保障政策,即大病保险起付线在普通参保人员基础上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2023年起,稳定脱贫人口享受大病保险普惠保障待遇,大病保险政策待遇与参保所在统筹地区普通参保人员一致。

 

(三)调整医疗救助政策。2022年11月1日起,稳定脱贫人口的医疗救助比例从70%调整为50%。2023年起,稳定脱贫人口医疗救助年度累计起付线、救助比例分别确定为1000元、50%。2024年起,稳定脱贫人口不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与普通参保人员一致。

 

三、纳入低收入人口范围的脱贫人口按规定享受医保倾斜政策

 

过渡期内同时具有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监测对象等农村低收入人口身份的脱贫人口,其参保资助标准、大病保险及医疗救助保障待遇政策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9号)、《贵州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5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具有多重身份的资助参保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给予参保资助或救助待遇。

 

四、做好因病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

 

在医保倾斜政策调整过程中,各地要按照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主动发现、动态监测、信息共享、精准帮扶机制要求,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参保情况和医疗费用监测,疑似未参保的及时动员参保,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达到预警标准的要及时推送到乡村振兴部门。经乡村振兴部门组织调查核实,符合监测条件并纳入监测对象范围的,按照监测对象政策标准跟进落实医保帮扶措施。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保障,进一步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落实好过渡期内脱贫人口医保倾斜政策调整工作。要加强统筹协调,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机制,加大医保政策宣传,做好脱贫人口医疗费用监测。遇到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来源: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