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关于开展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专项行动的通知

苏医保函〔2024〕60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妇儿工委办公室、妇女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重要要求,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 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开展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专项行动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14号)有关要求,切实保障儿童健康权益,现就开展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专项行动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

 

各级医保、教育、卫生健康、妇联等部门要深刻认识儿童及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是坚持儿童优先发展,提升儿童综合素质,保障儿童参保权益的基础和前提。要加强部门联动,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定期进行工作分析研判,对地市开展工作督导,切实提高儿童参保率,力争到2024年底,95%以上新生儿在出生当年参保;到“十四五”期末,儿童参保率稳中有升,力争实现应保尽保。

 

二、不断加大学生儿童参保动员力度

 

各级医保、教育、卫生健康、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大参保宣传动员力度。各地医保部门要发动托育机构、具备托育服务功能的社区、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的用人单位等,加强对学生儿童父母等监护人的参保宣传,正确推动引导学生儿童参加居民医保; 要深入开展医疗保障宣传“六走进”活动,集中开展适宜学生儿童的政策宣讲,提升家长为子女及时参加居民医保的意识,让青少年学生对医疗保障制度建立的目的、内涵和重要意义等形成认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办理学生入学登记时,由医保部门对接集中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2024年7月1日前在我省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学生儿童,免除其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发挥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将巩固提高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作为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的重点目标任务之一。

 

三、持续优化新生儿参保流程

 

省医保部门进一步优化新生儿参保业务办理流程,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全面落实新生儿“出生一件事”高效集成化办理。推进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新生儿参保登记,并可通过亲情账户或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医保码,在出生后180天内均可凭医保码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就医结算。推广“准新生儿”参加居民医保登记(母亲怀孕7个月以上,即可为“准新生儿”办理参加居民医保登记)。税务部门做好新生儿(“准新生儿”)参加居民医保费征缴工作。医保部门通过信息平台或短信提醒等方式,指导新生儿父母在为新生儿办理落户后,及时更新新生儿参保信息。新生儿原则上在出生后90天内按规定参保缴费,自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医疗费用均可按照居民医保规定予以报销。

 

四、协同优化参保政策和医疗服务供给

 

在巩固住院待遇水平基础上,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升包括儿童在内的居民医保门诊保障水平。各地要进一步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创造条件放开儿童参保户籍限制,推动外地户籍儿童在常住地、学籍地参保。要研究完善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措施,充分发挥家庭医生密切联系基层群众的优势,鼓励家庭医生在开展签约服务过程中积极宣传相关参保政策。加强对职工医保门诊家庭共济政策宣传,鼓励参保职工通过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用其个人账户资金为绑定共济关系的子女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支持儿科医疗服务发展,建设高水平儿童医疗服务网络,优化儿童医疗资源配置和可及性,保障儿童健康权益,切实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部门数据共享

 

各级医保、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协同配合、主动作为,加强数据共享,及时准确掌握各类儿童参保情况,做到应保尽保。省级医保部门在国家平台建设未参保人员管理子系统,形成“一人一档”,与卫健部门常态化开展新生儿参保情况比对,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定期开展各级各类学生儿童参保情况比对,形成未参保数据入库管理,及时分析未参保原因,加强宣传动员,为各地精准扩面提供数据支撑。各地医保部门要主动获取计划免疫疫苗接种点、村卫生室等儿童相关信息,及时掌握扩面目标儿童基本情况。

 

六、持续提升医保公共服务水平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持续提升医保公共服务水平,不断优化学校网厅功能模块,简化业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要充分发挥“15分钟医保服务圈”功能,针对学生儿童开展相应个性化服务,积极做好相关经办服务及参保宣传动员工作。要协同相关部门分类做好符合条件的学生儿童资助参保工作,确保应保尽保、及时参保。

 

七、加强工作督导落实

 

各设区市医保部门要会同教育、卫健、税务、妇联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参保工作计划安排,集中组织开展儿童参保专项行动,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及时总结分析参保扩面和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经验做法和亮点成效,并于10月底前形成书面分析报告提交省医保局。省医保局将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定期开展情况调度和工作通报。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妇儿工委办公室

江苏省妇女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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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4-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