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专项行动的通知

医保办函〔202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妇儿工委、妇联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重要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36号)等有关要求,切实保障儿童健康权益,现就开展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专项行动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各级医保、教育、卫生健康、妇联等部门要深刻认识儿童及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坚持儿童优先发展,提升儿童综合素质,保障儿童参保权益的基础和前提。要加强部门联动,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切实提高儿童参保率,力争到2024年底,80%以上新生儿在出生当年参保。到“十四五”期末,儿童参保率稳中有升。

 

二、加大儿童参保动员力度

 

各级医保、教育、卫生健康、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大参保宣传动员力度。各地医保部门要发动托育机构、具备托育服务功能的社区、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的用人单位等,加强对儿童父母等监护人的参保宣传,推动引导儿童参加基本医保。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在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时应主动了解新生儿参保情况,及时宣传动员参保。医保部门要主动深入社区等,集中开展适宜儿童的政策宣讲,提升家长为子女及时参加基本医保的意识。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发挥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将巩固提高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作为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的重点目标任务之一。

 

三、优化新生儿参保流程

 

各地要加快推动落实“出生一件事”集成化办理,对尚未落实的地区,医保、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及时做好新生儿参保工作。新生儿原则上在出生后90天内按规定参保缴费,自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个别统筹地区与上述规定不符的,应尽快按上述规定进行调整。鼓励地方探索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新生儿参保,并可通过亲情账户或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医保码,在出生后180天内均可凭医保码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就医结算。医保部门指导新生儿父母在为新生儿办理落户后,及时更新新生儿参保信息。

 

四、协同优化参保政策和医疗服务供给

 

在巩固住院待遇水平基础上,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升包括儿童在内的居民医保门诊保障水平。分类做好符合资助条件的各类困难儿童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工作,确保及时参保。各地要进一步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创造条件放开儿童参保户籍限制,推动外地户籍儿童在常住地、学籍地参保。要研究完善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措施,充分发挥家庭医生作用,将家庭医生开展参保动员服务纳入签约服务包。支持参保职工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用于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支持儿科医疗服务发展,保障儿童健康权益,切实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五、加强部门数据共享

 

各级医保、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协同配合、主动作为,加强数据共享,及时准确掌握各类儿童参保情况,做到应保尽保。要不断优化参保流程,同级医保部门在医保信息系统中一次性做好登记,减少儿童父母等监护人办理参保跑腿次数;儿童常住地、学籍地与户籍地医保部门要协同配合、齐抓共管,打通数据壁垒,加强信息共享,及时分析中小学生未参保原因,帮助协调解决。各地医保部门要主动获取计划免疫疫苗接种点、村卫生室等儿童相关信息,及时掌握扩面目标儿童基本情况。

 

六、加强督导落实

 

各省级医保部门要会同本省教育、卫生健康、妇联等部门,加强对所辖地区儿童参保专项行动的督导,及时整理分析总结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经验、成效、问题、建议,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家医保局。国家医保局将对儿童参保工作建立调度和督促机制,定期通报儿童参保情况。

 

特此通知。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2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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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4-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