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珠海市劳务派遣单位有关情况的通告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的规定,企业须在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获得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共647家(含延续)、注销66家、撤销3家;分公司备案(含延续)42家,分公司备案注销11家。现将上述劳务派遣单位的情况予以公布。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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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