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 关于增加统筹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的通知(2017年)
银人社发〔2017〕152号
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银政办发﹝2017﹞7号),现就我市2017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标时间和范围
从2017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统一提高基础养老金待遇标准。
二、提标幅度和发放时间
每人第月增加基础养老金25元,增加后每人每月达到215元。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宁人社发〔2017〕29号),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达到220元。
各县(市)于2017年4月15日前发放到位。
三、资金来源和分担比例
我市增加的25元,市辖三区增加的费用银川市本级财政承担15元(60%),三区政府承担10元(40%)。县(市)增加基础养老金待遇所需费用由县(市)承担。
银川市本级财政承担的增加基础养老金费用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市辖三区政府承担的资金根据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费用结算清单,及时划转银川市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专户。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银川市财政局
201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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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7-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