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 关于转发《关于建立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建立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21〕3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实施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的重要意义,按照职责分工,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加强沟通,积极构建上下联动、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确保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如期落地、平稳推进。

 

二、推进扩面征缴。市人社局牵头各相关单位,根据自治区下达的目标任务,制定各旗县市区扩面参保和基金征缴计划。各地区要切实担负起失业保险扩面征缴责任,统筹规划、协同推进,确保各项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和应收尽收。

 

三、强化经办服务。各级人社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强化经办人员配备和工作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和优化业务流程,实现经办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全面推进失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进一步提升人社系统政务服务便捷度和群众满意度。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反映。

 

2022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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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