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 关于建立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

内人社发〔2021〕3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和基金使用效率,增强基金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95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建立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着眼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提升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增强基金保障能力,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工作目标。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管理。在失业保险政策、基金收支管理、预算管理、责任分担机制、信息系统、经办服务管理、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做到全区规范和统一,实现以失业保险政策全区统一为基础、以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经办服务管理和信息系统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均衡区内基金负担、增强互济能力、保障政策有序实施的自治区级统筹制度。

 

(三)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规范。按照国家失业保险制度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全区范围内统一失业保险政策,包括参保范围、缴费费率、缴费基数核定办法、保障对象、基金支出项目、待遇标准确定办法、转移接续办法等。

 

2.坚持分级负责。建立各级人民政府失业保险工作责任分担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管理使用、待遇发放的主体责任。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贯彻落实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相关政策,承担本地区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责任和失业保险基金缺口分担责任,落实本地区扩面征缴主体责任,提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保障。

 

3.坚持均衡负担。通过实施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管理,着力解决各地区基金支撑能力不均衡的问题,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抗风险能力,增强基金的互济性和可持续性。

 

4.坚持统筹协调。建立系统谋划、协调高效、运行平稳的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进程,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制度。

 

二、主要任务

 

(一)统一失业保险政策

 

1.参保范围。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

 

2.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同一缴费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基数须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保持一致。

 

3.缴费费率。失业保险费率按国家规定执行,全区失业保险缴费实行统一费率。

 

4.待遇和标准。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

 

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统一依照最低工资一类地区标准按比例计发,其他待遇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高于一类地区标准的按当地标准执行,低于一类地区标准的按一类地区标准执行。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取暖补贴按照当地取暖期与失业保险金同时发放。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使用

 

自2023年1月1日起,实行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统一集中管理,实现“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统收统支。

 

1.基金统收。失业保险基金统收是指失业保险各项收入全额归集至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自治区基金财政专户)。失业保险基金收入项目包括:税务部门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各级财政补助、利息收入以及其他项目收入。税务部门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直接缴入盟市级国库,各盟市核对无误后,以盟市为单位按月全额归集至自治区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2.基金统支。失业保险基金统支是指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统一核定基金支出用款计划,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按规定审核、拨付。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由自治区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盟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各盟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待遇发放。基金支出项目包括失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和其他政策性支出。基金支出实行季度计划申报制度。

 

结余基金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全额归集至自治区基金财政专户。取消自治区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纳入自治区级统筹失业保险基金,由自治区统一调度使用。

 

(三)统一基金预算管理

 

健全预算管理体制,执行统一的基金预算管理办法。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经办机构统一编制,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并汇总。基金收入预算由经办机构会同税务部门共同编制。规范预算编制程序,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失业状况、历年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扩面征缴、基金结余等因素,科学确定预算指标。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和督导检查,严格规范收支内容、标准和范围,通过预算绩效考核督促各级政府落实责任,确保应缴尽缴,支出合规。

 

(四)统一经办管理服务

 

统一自治区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失业保险业务经办统一由各级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实现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范化、标准化。完善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区数据纵向集中管理、信息共享,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横向互联互通、业务协同。加强经办人员业务培训,提升经办人员业务能力。普及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保卡在失业保险方面的全面应用。

 

(五)建立责任分担机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自治区级统筹工作,综合考虑全区经济发展状况、人口结构、就业状况、财政投入能力、参保缴费人数等因素,建立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合理确定基金缺口的分担办法。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工作承担属地责任。

 

(六)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制度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监控指标体系,将各地区征缴指标完成情况、基金归集情况、参保计划完成情况等列入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监控范围,对工作完成好的地区予以表扬,对因工作不到位影响自治区级统筹等工作进展的盟市予以通报批评。

 

(七)健全风险防控体系

 

健全基金管理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强化应用数据比对功能,对基金运行异常和违规行为精准识别,有效防范化解基金风险,维护基金安全。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监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基金违规违法行为,确保基金安全。

 

三、工作步骤

 

各有关部门要分步推进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工作,确保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按期完成。

 

(一)政策制定阶段(2022年1月至6月)。制定出台本实施意见具体操作办法及系列配套政策。

 

(二)运行准备阶段(2022年7月至12月)。做好政策梳理、预算编制、基金归集、业务流程规范、信息系统调试、业务人员培训等失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自治区级统筹制度启动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组织实施(2023年1月1日)。正式启动实施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制度,实现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是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失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主动作为,推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确保政策措施落地。

 

(二)密切配合,落实部门责任。实施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是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分工协作,联动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规范失业保险政策措施并做好组织实施,编制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对各地区政策执行情况和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业务经办流程,做好基金核算及财务管理、失业保险待遇发放等各项经办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失业保险参保扩面和缴费基数核定工作,执行失业保险稽核制度。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划拨、基金结算和财务管理等工作,审核失业保险年度基金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基金支出用款计划,按规定拨付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和各项政策性支出资金,制定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相关财政政策。税务部门负责失业保险费征收工作,配合做好失业保险费收入预算和扩面征缴、缴费基数核定工作。

 

(三)优化经办,加强能力建设。加强自治区各级经办机构队伍建设,合理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强化经费保障。加强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建立统一规范的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实现“网上办、掌上办、异地办、帮您办”,提高经办效率,提升服务质量。

 

(四)加强指导,确保取得成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要加强对全区工作的指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要根据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工作需要,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配套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11月26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1-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