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三支一扶”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三支一扶”计划是稳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流动、服务基层、加强实践锻炼的有效平台。为适应新时期、新形势下“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要求,推进“三支一扶”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三支一扶”人员管理服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西藏自治区“三支一扶”计划统一公开招募,在支教、支农(水利)、支医、扶贫等相关领域开展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 “三支一扶”岗位主要面向西藏籍和区内高校毕业生实施招募,招募工作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高校毕业生根据年度招募计划、服务岗位要求、报名基本条件,自愿报名参加“三支一扶”岗位招募。招募人员主要到乡镇开展服务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区党委组织部(编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扶贫办、公安厅、团区委组成,负责全区“三支一扶”工作的总体规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协调全区“三支一扶”计划的实施。

 

第五条 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协调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开展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三支一扶”人员相关政策,组织成员单位对“三支一扶”工作进行督查,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三支一扶”工作情况;

 

(二)负责制定、发布“三支一扶”人员年度招募工作方案和计划,指导、督促各地市做好招募“三支一扶”人员的报名、资格审查、考试等工作,负责“三支一扶”人员派遣工作和颁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工作;

 

(三)负责建立、管理“三支一扶”人员信息库;

 

(四)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级“三支一扶”人员能力提升培训计划,并监督、指导地市“三支一扶”人员能力提升培训工作;

 

(五)负责落实“三支一扶”人员考研加分政策,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三支一扶”人员保险事宜;

 

(六)负责做好“三支一扶”人员的经费预算、资金申报等工作,并协助财政部门做好“三支一扶”人员经费支出情况的监督与管理;

 

(七)指导、督促各地市协调管理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六条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为:

 

财政厅负责做好“三支一扶”人员经费保障和管理工作,按年度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逐级下达,并将下达情况向自治区“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反馈。

 

教育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卫生健康委、扶贫办分别负责监督指导本系统“三支一扶”招募计划编制。

 

公安厅负责指导本系统做好“三支一扶”人员户籍管理工作。

 

团区委负责推选“三支一扶”人员兼任基层服务单位团委副书记。

 

第七条 各地市、县区应结合实际成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协调管理办公室,建立健全有关制度,积极履行相应职责,具体负责本地“三支一扶”计划的实施。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对本地“三支一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做好“三支一扶”人员协议书签订、能力提升培训、慰问、考核以及其他管理服务工作。

 

各地市、县区应建立健全由“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成员单位、服务单位参加的定期联系制度,深入了解“三支一扶”人员上岗服务等情况,关心爱护“三支一扶”人员,及时解决其工作和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 服务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三支一扶”人员所学专业合理安排其服务岗位。建立健全“三支一扶”人员管理档案。做好“三支一扶”人员的工作、学习、培训、生活、安全等管理工作;

 

(二)负责“三支一扶”人员的日常考勤、考核工作。妥善解决“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县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三)为“三支一扶”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

 

(四)认真做好“三支一扶”人员政治思想教育和引导工作,及时了解掌握“三支一扶”人员思想动态,教育引导他们遵纪守法,服从管理,努力工作。

 

第三章 政策待遇

 

第九条 “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限为3年,其中,新招募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

 

第十条 “三支一扶”人员薪酬待遇主要由工作生活补贴和绩效考核奖励组成。

 

工作生活补贴标准:二类区3000元/人/月、三类区3500元/人/月、四类区4000元/人/月,本科生、研究生每月分别增加100元、200元,工作每满1年享受10元/月的工龄工资。

 

绩效考核奖励标准:绩效考核奖励按照年度工作生活补贴的40%设置,年度考核优秀档次的发放100%,合格档次的发放85%,基本合格档次的发放50%,不合格档次的不予发放。

 

第十一条 “三支一扶”人员试用期满后,给予一次性安家费3000元。

 

第十二条 全面落实社会保险政策,“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按照我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

 

第十三条 自治区每年使用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工作人员)名额,用于定向考录(招聘)期满考核为合格以上档次的“三支一扶”人员。定向考录(招聘)名额为当年服务期满总人数的20%。

 

第十四条 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期满考核为合格以上档次的“三支一扶”人员,在2年内参加我区公开考录(招聘)公务员(工作人员)考试、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的,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

 

积极扶持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三支一扶”人员在基层创新创业。

 

第十五条 “三支一扶”人员在服务期间可报名参加我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六条 期满考核为合格以上档次的“三支一扶”人员考研时实行加分政策。及时将留在基层继续工作的“三支一扶”人员纳入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

 

第十七条 服务期满1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合格的或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并落实社会保险等接续事宜。

 

第十八条 “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享受年度休假,假期为30天,路途天数由服务单位参照同类人员的标准计算,地市内、跨地市、跨省区由服务单位分别给予年度休假路费补助1000元、2000元、3000元。

 

新招募人员试用期满后可申请年度休假,年度事假累计达到3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休假。

 

第十九条 “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休产假、护理假和婚假,产假1年,护理假30天、婚假15天。

 

第二十条 服务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三支一扶”人员出差时产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应参照本单位同类人员出差标准执行。

 

新招募“三支一扶”人员从报名地到服务单位报到上岗的交通费用由服务单位按同类人员报销标准予以报销。

 

第二十一条 实施“三支一扶”人员能力提升计划,多层次开展岗前、在岗和离岗培训,健全贯穿全服务周期的教育培训制度,提升“三支一扶”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四章 招募派遣

 

第二十二条 每年10月底前,县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根据基层岗位需求情况,编制本地“三支一扶”人员招募计划,并将《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人员需求信息表》报地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每年11月底前,地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汇总本地市“三支一扶”人员招募计划报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每年12月底前,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汇总各地市“三支一扶”人员招募计划,并商自治区教育、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扶贫等部门核定后报送至全国“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批复。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按批复制定年度招募方案,并向社会发布招募公告。

 

第二十四条 各地(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地(市)“三支一扶”人员招募的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报名工作在网上进行,报名人员须如实填写提交报名信息。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对各地(市)报名情况进行汇总复审后,按照自治区公开考录相关规定组织考试。考试后,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三支一扶”人员招募计划划定考试合格分数线,确定招募人员名单。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出具《西藏自治区“三支一扶”人员报到介绍信》,介绍新招募“三支一扶”人员到各地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报到。地市、县(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按权限负责安排新招募“三支一扶”人员到服务单位报到。服务单位应妥善安排好“三支一扶”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做到政治上充分信任,工作上大力支持,生活上热情关心,管理上严格要求。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地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三支一扶”人员填写《西藏自治区“三支一扶”服务协议书》。

 

第二十八条 “三支一扶”人员在服务期间,经本人申请且服务单位同意落户后,可将户口迁至服务单位所在地,其服务单位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集体户口管理工作。“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限内解除协议或服务期满离开服务单位的,应当将户口迁往符合本人常住户口登记的其他地址。

 

第二十九条 支医、支农(水利)和扶贫人员的学生档案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支教人员的学生档案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县区教育部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三支一扶”人员学生档案。服务单位应建立“三支一扶”人员管理档案,记录他们工作等情况,“三支一扶”人员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协议书》、考核等有关资料要及时装入其管理档案。服务期限内解除协议或服务期满后,支医、支农(水利)和扶贫“三支一扶”人员的管理档案转至户籍所在县区或就业地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支教“三支一扶”人员的管理档案转至户籍所在县区或就业地所在县区教育部门。

 

第三十条 “三支一扶”人员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三支一扶”人员要积极参加服务单位的党(团)组织活动。注重在“三支一扶”人员中发展党员,申请入党(团)的,由服务单位党(团)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党(团)费交纳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服务单位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对“三支一扶”人员实行考勤制度,考勤结果定期报县(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报名参加我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须持服务单位和县(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同意报考的证明。被招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在办理聘用派遣等相关手续时须持服务单位终止服务的证明。

 

第三十三条 产假、护理假经县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批准之日起计算。“三支一扶”人员休产假结束后,须回原服务单位继续工作至服务期满。产假期间予以发放工作生活补贴,不予发放当年绩效考核奖励。

 

第三十四条 “三支一扶”人员请事假7天以内由服务单位审批,7天以上事假由县(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三十五条 “三支一扶”人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学五个方面。各地市、县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和服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按照《西藏自治区“三支一扶”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西藏自治区“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满考核登记表》的要求,认真做好“三支一扶”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三十六条 考核档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年度考核工作由县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并报地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备案;期满考核工作由地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并报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备案。

 

年度考核优秀档次名额不得超过本地市当前在岗人员总数的20%;期满考核优秀档次名额不得超过本地市当年服务期满人员总数的20%。

 

第三十七条 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颁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作为享受政策待遇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每年春节、藏历新年前夕,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要安排部署好慰问工作,各地市、县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要组织协同相关部门开展慰问“三支一扶”人员活动,慰问形式可发放慰问品或适量慰问金。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建立“三支一扶”信息库,地市、县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要准确、完整地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实现“三支一扶”人员信息库动态管理。

 

第四十条 各地市、县区应注重发现和培养在基层做出突出贡献的“三支一扶”人员,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典型事迹,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第六章 终止服务

 

第四十一条 “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因身体健康原因不适宜继续参加“三支一扶”服务或采取其他形式就业的,服务单位应及时解除协议,终止服务,并由县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及时通知县区财政局自终止服务下一月起停发其薪酬待遇。

 

第四十二条 “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服务资格:

 

(一)在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等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单方终止服务的;

 

(四)不服从组织安排,不遵守服务单位规章制度的;

 

(五)因个人原因对他人、集体、社会造成重大安全、财产损失等行为的;

 

(六)新招募人员不按时报到上班的;

 

(七)工作期间擅自离岗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的;

 

(八)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档次或连续2年被评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

 

被取消服务资格的“三支一扶”人员,由县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及时通知县区财政局自取消服务的下一月起停发其薪酬待遇。

 

第四十三条 终止或被取消服务资格的“三支一扶”人员须填写《西藏自治区解除“三支一扶”服务审批表》并装入其管理档案。

 

“三支一扶”人员如需终止服务,可向县区“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各县区及时报地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批,有关情况报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要加大“三支一扶”相关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各地市、县区“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要建立资金拨付和发放台账,规范管理,并及时将有关资金使用情况逐级上报。

 

第四十五条 “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超出中央标准部分由自治区财政承担。绩效考核奖励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第四十六条 “三支一扶”人员一次性安家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四十七条 “三支一扶”人员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由各地市、县区财政承担,具体出资比例由各地市研究确定。

 

第四十八条 “三支一扶”人员年度休假路费补助资金、派遣报到和出差产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由服务单位按同类人员执行,资金纳入县区财政预算。

 

第四十九条 “三支一扶”人员培训费用为3000元/人/次,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向中央财政申请,不足部分由自治区财政承担,纳入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五十条 “三支一扶”人员慰问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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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1-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