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 关于进一步规范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申领生育津贴相关事项的通知

遵市医保通〔2022〕15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医疗保障局,局属事业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降低生育成本,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支持三孩政策落实落地,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遵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二、待遇享受类型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不含灵活就业人员)符合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遵府办发〔2017〕21号)规定政策支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遵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

 

(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含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可以使用个人账户支付;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使用政策正式实施后,按有关要求执行。

 

(四)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医疗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上级规定的其他费用。

 

三、优化医保经办服务。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生育医疗费用时,要简化经办手续,只确认参保人险种类型和生育(含计划生育)事实,实施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不再核查其他资料(如结婚证、生育服务证、是否政策内生育等)。

 

(二)医保经办机构零星手工结算。因各种原因未在医疗机构实行住院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申请产前检查、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的未就业配偶申请产前检查、住院生育医疗费用的,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手工结算。实施医保结算时除按附件中申报项目类型提供对应资料外,不得额外要求提供其他书面材料,其余事项严格按照贵州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相关规定执行,最大限度方便参保群众。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省有新要求的,按规定执行。

 

附件:遵义市基本医疗生育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申领所需资料清单

 

2022年6月6日



相关文章:

  1. 遵义市 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申领生育津贴相关事项的通知》 [2022-06-15]
  2. 遵义市基本医疗生育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申领所需资料清单 [2022-06-06]

来源:遵义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