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 关于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筑人社通〔2016〕214号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参保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5〕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2016年市医改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就统一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单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的,其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34号文”规定年限的,须一次性趸缴至规定年限,趸缴到账的次月开始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趸缴的缴费基数,以趸缴时上一缴费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费率为7.5%。


二、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的,其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34号文”规定年限的,可一次性趸缴至规定年限,趸缴到账的次月开始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趸缴的缴费基数,以趸缴时上一缴费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费率为4.4%;也可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达到规定年限的次月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三、按规定一次性趸缴的医疗保险费用全部进入统筹基金(含灵活就业人员趸缴)。


四、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困难企业参加职工医保统一执行《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相关规定,原按困难企业政策缴纳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合并累计计算。


困难企业原有退休职工,从本通知执行之日起,按职工医保政策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五、原农民工医疗保险缴费政策调整。


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原农民工参加职工医保统一执行 《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21号)相关规定,原按农民工政策缴纳的职工医保实际 缴费年限合并累计计算。


参保原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退休手续的,医疗保险累计实际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年限 的,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


六、按省、市相关政策(筑劳发〔2002〕24号、筑劳通〔2008〕137号、筑府办发〔2008〕135号、黔人社厅发〔2011〕23号、黔人社厅发〔2015〕7号文件等)参保并补缴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的,其在我市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少于10年的,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七、职工医保关系由统筹范围外转入我市的人员,其转入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转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累计计算。在我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的,符合“34号文”规定条件,且在我市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少10年的,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八、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须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补缴期间的待遇不予享受;补缴后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相关业务链接:

  1. 贵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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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7-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