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 关于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人社厅发〔2015〕34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参保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有关规定,就统一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意义

 

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是职工医保制度的重要政策参数,是具有缴费义务的参保单位和个人有效完成医疗保险费缴费义务的年限,也是参保人在退休后获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统一全省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政策,有利于促进人员流动、保障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权益,有利于增强医疗保障制度的统一性和保障功能,实现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实行省内互认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不转移统筹基金,参保人员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统一互认,合并计算。

 

三、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条件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应当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退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其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年限需达到下列条件之一,才能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启动前已经参加工作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

 

(二)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启动后到2016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三)2017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25年。

 

四、未达到享受退休医保待遇条件的处理办法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其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上述规定的,一次性趸缴至规定年限或者继续顺延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趸缴和顺延缴费的具体规定按各统筹区相关政策执行。

 

五、其他

 

(一)本通知实施前已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员,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不变,不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三)各统筹地区要按照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好实施办法,对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要本着平稳过渡原则,妥善处理政策衔接中出现的问题,保证政策的平稳实施。

 

(四)国家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2月25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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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5-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