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 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3年)

盘人社发〔2013〕94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辽东湾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辽河口生态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部门、中省直驻盘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盘锦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函》(辽人社函[2013]109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013年7月1日起作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兴隆台区、双台子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经济区由 900元调整为l050元;

 

2、盘山县、大洼县由780元调整为9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兴隆台区、双台子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经济区由8.5元调整为9.8元;

 

2、盘山县、大洼县由7.5元调整为8.6元。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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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3-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