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 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年)

盘劳社发〔2010〕51号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部门,中省直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盘锦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函》(辽人社函[2010]81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批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作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兴隆台区(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由600元调整为750元;

 

2、双台子区由580元调整为750元;

 

3、盘山县、大洼县由500元调整为6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兴隆台区(含盘锦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台子区由6元调整为7元;

 

2、盘山县、大洼县由5元调整为6元。

 

特此通知。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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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0-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