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关于继续资助部分特困职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苏医保发〔2023〕17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施行后,部分地区和部门商请对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职工继续享受资助参保政策。为充分保障特困职工医疗保障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各设区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因下岗失业、重大疾病、身体残疾及遭遇意外等导致不能正常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按照《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有关规定精神,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确保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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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