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7 月12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简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

 

《实施意见》明确,医疗救助对象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包括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以及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实施意见》强调,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促进三重制度之间互补衔接,充分发挥三重制度梯次减负功能。实施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建立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

 

《实施意见》规定,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全额或定额资助参保,确保应保尽保。医疗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住院费用。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额,其中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救助对象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自付费用控制在政策范围内住院总费用10%以内。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

 

《实施意见》提出,加快推进一体化经办、优化救助申请审核程序、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水平等,进一步规范经办管理服务,为困难群众申请、就医、结算等提供便捷服务。此外,《实施意见》还从强化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同、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加强基层能力建设等方面提出工作要求,健全工作机制,细化职责分工,确保医疗救助制度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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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2-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