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 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

泉医保〔2023〕21号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人社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市社会保险中心,市属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闽医保〔2023〕21号)转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于2023年5月10日前将各医疗机构研究配备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情况报送市医保局基金与待遇管理科。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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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