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

闽医保〔2023〕21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5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现就我省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以下简称《2022年国家药品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执行国家新版目录。《2022年国家药品目录》自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谈判药品中的阿兹夫定片和清肺排毒颗粒新的医保支付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医保发〔2021〕50号)自2023年3月1日起同时废止。纳入我省工伤保险可支付的药品范围与我省基本医保可支付范围保持一致,同步调整。

 

《2022年国家药品目录》文件可在国家医保局官网下载。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二、扎实推动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下同)落地。严格落实医疗机构是谈判药品临床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根据功能定位、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等对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进行调整和优化,及时配备国谈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绩效考核指标、已纳入“双通道”管理等为由影响临床必需国谈药品的配备,做到应配尽配,合理使用。医保部门要加强协议管理和考核管理,将医疗机构新版目录执行起2个月内召开药事会议研究谈判药品配备情况,以及谈判药品配备率情况纳入有关考核指标和协议管理内容。

 

三、规范完善药品支付管理。《2022年国家药品目录》药品按照我省医保药品支付相关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目录内药品属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用药的,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用药支付范围。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2月17日


附件下载:

  1.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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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