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 转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钦医保发〔2022〕71号


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组织人社局、财政金融局,各县(区)医保局、财政局,市医保中心: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3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明确部门工作职责

 

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制定中央、自治区和市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规定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市医疗保障部门报送的分配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将预算下达并及时拨付至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市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市医疗保障部门指导督促各县(区)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对各县(区)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全市整体绩效目标,报自治区医保局和财政厅备案,做好绩效监控、自评和资金监督管理。

 

各县(区)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及时安排本级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将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至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配合同级医疗保障部门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并报市医疗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做好绩效监控、自评和资金监督管理。

 

二、规范市县分担比例和拨付流程

 

我市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政府补助、个人缴费财政补助的分担比例按照《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发〔2019〕48号)有关规定执行,如今后中央、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和自治区调度财政补助资金后,及时将资金(不含个人缴费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至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区)财政部门应按照序时进度,及时将本级财政补助资金(不含个人缴费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至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三、市财政补助资金分配办法

 

市财政补助资金参照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分配办法,“提前下达,当年预结算,次年据实结算”。市财政部门每年按照预算管理统一要求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预算,每年11月底前预结算,次年根据经审核认定的参保人数据实结算。计算方法参照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分配办法执行。

 

四、做好中央、自治区和市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工作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每年8月15日前,各县(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向市财政、医疗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两部门)联合报送当年6月底参保人数及城乡居民个人实际缴费情况(桂医保发〔2022〕34号附件2、附件3、附件5)。次年1月4日前,各县(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医疗保障部门报送《XX县(区)关于申请结算20XX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包括文字、附表(桂医保发〔2022〕34号附件1、附件4)、佐证材料、审核情况等内容。文字部分包括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筹资标准、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及个人缴费到位、基金运行及制度建设情况,存在的问题,绩效评价结果,有关建议和需要说明的特殊事项等;佐证材料应包括拨款凭证等审核所需的有关材料。各级财政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自治区和市财政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市有关要求,将本县(区)截至当年度6月底的城乡居民和特殊人群参保人数报送市两部门。

 

在收到中央、自治区结算上年度补助资金后,市医疗保障部门原则上应在30日内根据经审核认定的参保人数,制定上年度市财政补助资金据实结算方案,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附件下载: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相关文章:

  1. 关于修订《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8-03]
  2. 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2-01]

来源:钦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