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医保发〔2021〕28号


各市医保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1〕82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现对《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医保发〔2021〕4号,以下简称《办法》)作出如下修订:


一、在《办法》第四章“拨付流程”第十条中增加一款“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多拨、少拨等情况时,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发现类似情况的,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医疗保障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多拨的补助资金。”


二、将《办法》第五章“分配方法”第十三条第四段修订为:“预结算某市县(市、区)2021年补助资金数=经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审核后的某市县(市、区)2021年6月底参保人数×2021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自治区财政分担比例-已下达2021年补助资金预算数。”


三、将《办法》第六章“申报审核”第十四条第一段修订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每年8月底前,各市财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部门向自治区财政部门、医疗保障部门(以下简称自治区两部门)联合报送当年6月底参保人数及城乡居民个人实际缴费情况(附2、附3、附5)。次年1月10日前,各市财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部门报送《XXX市关于申请结算20XX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包括文字、附表(附1、附4)、佐证材料、审核情况等内容。文字部分应包括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筹资标准、财政补助资金及个人缴费到位、基金运行及制度建设情况,存在的问题,绩效评价结果,有关建议和需要说明的特殊事项等;佐证材料应包括下达补助资金的文件(中央和自治区下达资金的文件不用再提供)和拨款凭证等审核所需的有关材料。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参保人数、城乡居民个人实际缴费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各级财政部门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将《办法》第六章“申报审核”第十四条第三段修订为:“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对参保人员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对,同时在全区范围内对当年6月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在险种内部及险种之间进行比对,并对各统筹地区报送的当年6月底参保人数及城乡居民个人实际缴费情况(附2、附3、附5)进行审核,比对结果和审核情况于当年12月底前反馈自治区财政厅。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参保人员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参保人员无身份信息或身份信息错误的,除特殊情况外(需在《请示》中详细说明原因),不得为其申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已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五、将《办法》第六章“申报审核”第十四条第四段修订为:“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核,并会同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于次年2月底前将各项审核意见、汇总情况(附原始资料)与补助资金申请材料报送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同时报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审核。”


六、将《办法》第六章“申报审核”第十五条第三段修订为:“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认真核实参保数据,严禁出现重复参保导致数据失真的情况,并加强与民政、财政、扶贫、残联等部门的对接,对特殊人群参保人数等相关数据进行认真核实,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各级财政部门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七、在《办法》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中增加一款“各级财政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8月3日


链接:

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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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1-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