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金昌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医保发〔2021〕95号


永昌县、金川区医疗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甘发〔2020〕18号、甘医保发〔2021〕5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缓解困难群众医疗负担,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政策,我局修订了《金昌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昌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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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发〔2020〕18号)、省医疗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医保发〔2021〕54号)精神,为打造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制度效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参保

 

(一)农村资助对象及标准。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全省统一的分类资助政策。

 

1.特困人员、孤儿(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

 

2.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其中,农村一、二类低保资助标准为220元,三、四类低保资助标准为160元;

 

3.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在过渡期内实施定额资助政策,资助标准为160元;

 

4.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在过渡期内实施定额资助政策,资助标准为100元;

 

5.脱贫人口2021年继续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100元,2022年起逐年下调,稳定脱贫3年及以上的脱贫人口,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二)城市资助对象及标准

 

1.城市特困人员、孤儿(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农村特困人员、孤儿(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全额资助标准给予资助;

 

2.城市全额保障对象按照农村一、二类低保资助标准资助;

 

3.城市差额保障对象按照农村三、四类低保资助标准资助。

 

具有多重身份的资助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资助。

 

(三)资助参保流程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以县、区民政局上年度10月在册人员确认;

 

2.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人口等以乡村振兴局上年度10月在册人员确认,涉及动态调整的新增人员随时纳入参保范围;

 

3.全额资助对象由县、区医保局直接办理参保手续并将全额资助参保对象信息推送税务部门,按照原有资金归集模式,由同级医保部门会同资金拨付部门将全额资助资金划入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4.定额资助对象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先行缴纳个人参保费用,后由县、区医保局统一将参保资助资金通过一卡通系统发放至“惠农一卡通”存折或个人社保卡账户中。

 

第三条 住院救助

 

(一)救助对象

 

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人口;

 

2.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全额(差额)保障对象;

 

3.在医疗救助资金允许的范围内,将参加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达到医疗救助标准的其它城乡居民(因交通事故、医疗卫生事故、意外人身伤害等明确由第三方负责的费用除外)纳入救助范围。

 

具有多重身份的医疗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实施救助。

 

(二)救助限额及标准

 

医疗救助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普通疾病医疗救助限额30000元,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限额60000元。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实施分类救助。根据身份类别,及时启动救助程序。

 

1.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医疗救助比例为100%;

 

2.农村一、二类低保对象、城市全额保障对象医疗救助比例为75%,农村三、四类低保对象、城市差额保障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为70%;

 

3.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为60%;

 

4.对不属于特困人员、孤儿(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的脱贫人口医疗救助比例为60%;

 

5.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按照30%给予二次救助,二次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

 

6.其它普通城乡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按60%的比例进行医疗救助,年度内救助限额30000元。

 

(三)救助程序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当年在册人员)、返贫致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及脱贫人口等在就诊医院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由参保地医保部门负责救助政策落实;

 

2.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金昌市普通城乡参保居民在户口所在村、社区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并提交基本医保报销核算单或大病保险核算单原件、患者身份证复印件、惠农一卡(折)通或社保卡复印件等相关资料,经村、社区经办人员受理初审,各乡镇、街道复审,县、区医保局审批通过后将救助资金通过一卡通系统发放至救助对象社保卡中。

 

第四条 门诊救助

 

(一)救助对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救助标准及限额。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生的门诊费用救助比例为100%;年度内普通疾病门诊救助与住院救助合计限额30000元,重大疾病门诊救助与住院救助合计限额60000元。

 

(三)救助程序。救助对象门诊就医具体结算由县、区医保局负责救助政策落实。

 

第五条 异地参保资助及医疗救助

 

(一)特殊人群

 

1.异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返贫致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的脱贫人口由户籍地医保部门按照户籍地医疗救助参保资助标准落实参保资助政策;

 

2.省内异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返贫致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的脱贫人口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

 

(二)其它居民

 

1.凡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它城乡居民均按政策规定享受住院医疗救助,不受户籍区分;

 

2.异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我市其它城乡居民不享受金昌市医疗救助政策。

 

第六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金昌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金昌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金医保发〔2020〕92号)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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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昌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