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昌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医保发〔2020〕92号


永昌县、金川区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缓解困难群众医疗负担,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政策,市局研究制定了《金昌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昌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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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精神,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制度效能,打造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参保

 

(一)对城乡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农村低保一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二)对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和农村二、三、四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第三条 资助参保流程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以县、区民政局上年度10月在册人员确认。

 

(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一般以县、区扶贫办上年度10月在册人员确认,涉及动态调整的新增人员随时纳入参保范围。

 

(三)全额资助对象由县、区医保局直接办理参保手续并将全额资助参保对象信息推送税务部门,按照原有资金归集模式,由同级医保部门会同资金拨付部门将全额资助资金划入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四)对定额资助对象按照相应的资助标准将参保资助资金划入定额资助对象“一卡通”中。

 

第四条 住院救助

 

(一)救助对象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当年在册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医疗救助资金允许的范围内,将参加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达到医疗救助标准的其他城乡居民(因交通事故、医疗卫生事故、意外人身伤害等明确由第三方负责的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纳入救助范围。

 

(二)救助标准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合规自负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70%的比例进行医疗救助。

 

2.对特殊人群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合规自负部分,在统筹区域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98%比例进行医疗救助,在统筹区域外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95%比例进行医疗救助。

 

(三)救助限额

 

1.普通疾病医疗救助限额30000元,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限额60000元。

 

2.其他参保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合规自负费用年度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按60%的比例进行医疗救助,年度内救助限额30000元。

 

(四)救助程序: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当年在册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其他城乡参保居民在就诊医院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由参保地医保部门负责救助政策落实。

 

第五条 门诊救助

 

(一)救助对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

 

(二)救助标准及限额: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发生的门诊费用,统筹区域内按98%比例给予救助,统筹区域外按95%比例给予救助;年度内普通疾病门诊救助与住院救助合计限额30000元,重大疾病门诊救助与住院救助合计限额60000元。

 

(三)救助程序:门诊就医具体结算由参保地医保部门负责落实。

 

第六条 异地参保资助及医疗救助

 

(一)特殊人群

 

1.异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户籍地医保部门按照户籍地医疗救助参保资助标准落实参保资助政策。

 

2.异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未享受医疗救助的,本人或其委托人可提交相关资料,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当地的医疗救助政策。

 

(二)其他居民

 

1.凡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城乡居民,均按政策规定享受住院医疗救助,不受户籍区分,由参保地负责落实。

 

2.异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我市其他城乡居民不享受金昌市医疗救助政策。

 

第七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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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昌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0-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