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管理的有关规定


各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参保职工: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工伤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自2023年1月1日起,我市工伤保险待遇发放暂按以下规定办理,如遇政策调整,执行最新规定:

 

一、工伤就医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发放对象为就医费用垫付方。

 

用人单位作为垫付方申领上述待遇时,需提交就医费用垫付证明(如住院押金票据复印件、工伤医疗费借据等)或工伤职工出具的授权委托。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老工伤按月发放的伤残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1-4级工伤职工死亡丧葬补助金等待遇,发放对象为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本人。

 

为便于用人单位代扣代缴1-4级工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用人单位可与工伤职工签订代领代发协议后,代为领取伤残津贴待遇。

 

三、工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待遇,发放对象为工亡职工近亲属或用人单位。

 

工亡职工近亲属申领上述待遇时,需提交近亲属共同指定且经公证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用人单位代为领取时,需提交待遇代领承诺书。

 

四、发放对象非用人单位的,需使用本人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到社保局维护个人银行信息,以保障工伤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发放。

 

未成年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工伤保险待遇可由其监护人代领。

 

白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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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白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发布:2023-01-06